(2016)津0111民初6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明建物资贸易中心与天津市汇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明建物资贸易中心,天津市汇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6899号原告:天津市明建物资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春雷,总经理。被告:天津市汇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建华,总经理。原告天津市明建物资贸易中心诉被告天津市汇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天津市汇福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如果被告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结足额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俊卿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