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宗天昊申请执行郭明龙 姜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天昊,郭明龙,姜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宗天昊被执行人郭明龙被执行人姜永亮本院在执行人宗天昊与郭明龙、姜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郭明龙、姜永亮已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执306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执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吴高峰审判员 :陈亚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