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显忠申请乌日吐那斯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忠,乌日吐那斯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忠,男,46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乌日吐那斯吐,男,42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刘显忠申请乌日吐那斯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3月1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执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大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