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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统静与邱一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统静,邱一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潘统静。被执行人邱一万。申请执行人潘统静与被执行人邱一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64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239.4元。本案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5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2016年5月10日,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6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查信息反馈表、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28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