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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6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彭、王群昌、王彭晖、王政军、郑景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彭,王群昌,王彭晖,王政军,郑景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6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彭,男。被执行人王群昌,男。被执行人王彭晖,男。被执行人王政军,男。被执行人郑景侠,女。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彭、王群昌、王彭晖、王政军、郑景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