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振涛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1执855号刘振涛: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003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8月2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缴纳罚金5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户名:临泉县人民法院账号:1311041009024930309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联系人:王涛电话:0558-64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