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金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金锻,涂晓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942号申请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绍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21000020143。法定代表人:金锻,经理。被申请人:金锻。被申请人:涂晓阳。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金锻、涂晓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8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砀山县西地亚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5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