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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大连国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王贵金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国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王贵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国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IIIB-1-1-12#-1。法定代表人:刁立国,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贵金,男,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2011)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50元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刘  建  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