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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楠与姜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楠,姜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楠,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涛,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索娟,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贵,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克钦湖渔场承包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赋,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楠与上诉人姜贵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上诉人高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广厚审 判 员  魏 伟代理审判员  王成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