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执字第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章所与被执行人任占明、胡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章所,任占明,胡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雄执字第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章所,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任占明,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胡海英,女,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执字第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关满仓代理审判员 雷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