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01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陈志龙与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龙,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3868号原告:陈志龙,现住昌吉市。被告:许强,约43岁,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龙诉被告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龙于2016年9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龙负担。审判员胡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