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陈志龙与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龙,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3868号原告:陈志龙,现住昌吉市。被告:许强,约43岁,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龙诉被告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志龙于2016年9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龙负担。审判员胡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