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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洮南住建局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某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045号原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洮南市。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某,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吉林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王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洮字征协2014第1号)所涉回迁安置房屋含有第三人法定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原告原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诉事项已在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3)洮市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及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完毕,属于重复起诉,应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宫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