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3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甬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星光源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甬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东星光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6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甬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六号577室。组织机构代码:57754115-1法定代表人:杜煜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星光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3327468T法定代表人:余雅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4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市东星光源电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万股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