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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9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向勇城与李剑明、李德强、李彪、和志雄、赵永飞、冉杰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勇城,和志雄,李彪,李德强,李剑明,梁振海,冉杰,赵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9524号申请执行人向勇城。被执行人和志雄、李彪、李德强、李剑明、梁振海、冉杰、赵永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和志雄、李彪、李德强、李剑明、梁振海、冉杰、赵永飞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锦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