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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潘启云、林赛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启云,林赛南,林碎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8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潘启云,男,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林赛南,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林碎岳,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潘启云与被执行人林赛南、林碎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林赛南要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40元;被执行人林碎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权利人潘启云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钏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正在处置过程中,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6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潘启云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28执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程志钱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