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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戚二巧与王建、毛爱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二巧,王建,毛爱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戚二巧。被执行人:王建,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毛爱影,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戚二巧与被执行人王建、毛爱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王建名下的房产正在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中,该案不能如期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邵珠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高 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