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6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庄仁忠与苍南县汤记码头水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仁忠,苍南县汤记码头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6437号原告:庄仁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贯,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苍南县汤记码头水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臣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庄仁忠与被告苍南县汤记码头水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记水产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仁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记水产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仁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汤记水产品公司支付原告庄仁忠货款125318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8日开始至今,按月利率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庄仁忠与被告汤记水产品公司之间系长期水产品购销关系,2015年12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汤记水产品公司欠原告鱿鱼供货款145318元,并由双方签定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支付20000元、2015年12月26日支付20000元、2016年农历端午节支付25000元、2016年冬至支付25000元、2017年冬至还清余款55318元。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可就未履行的全部货款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于2015年12月26日支付20000元,尚欠货款125318元及利息至今未付。被告汤记水产品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庄仁忠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的人口信息表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还款协议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汤记水产品公司尚欠原告庄仁忠货款125318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有效法律特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汤记水产品公司向原告庄仁忠购买鱿鱼及尚欠货款12531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5318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苍南县汤记码头水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庄仁忠货款125318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计1403元,由苍南县汤记码头水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金乡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营业部,帐号:20×××80,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