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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行审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郝瑞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郝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1198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家良,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郝瑞华,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违法占地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1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5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束城镇西呈各庄村村西528平方米土地(占地类别为528平方米基本农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其将非法占用的52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西呈各庄村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已建成、砖混结构的住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主体适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1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任建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