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汉与被告王凤翔、薛继志,第三人闫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薛某,闫某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490号原告李某,男,194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康保县康保镇南纬路东三排七组104号。被告王某。被告薛某。第三人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薛某,第三人闫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海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侯雁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