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远强与宋奎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远强,宋奎兴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751号原告郑远强,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宋奎兴,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郑远强与被告宋奎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当即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现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远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骆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