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宇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1345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0303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14613452-X)在浙江泰隆银行的31×××93的存款人民币338958.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敏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