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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翠云与莱阳市羊郡镇垛埠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云,莱阳市羊郡镇垛埠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陈翠云。被告:莱阳市羊郡镇垛埠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村委驻地法定代表人:李丕峰,村委主任。原告陈翠云与被告莱阳市羊郡镇垛埠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至2005年,原告在被告处担任村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告累计欠我工资20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村委的账目中也没有原告工资这一项内容。经审理查明:原告曾经于1999年至2003年在被告村委会处任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2004年5月9日,经核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等共计15195元。2011年8月28日、2013年12月24日原告和被告村委会主任李丕峰分别签订协议两份,对原告的任职期间的工资情况进行了约定。现在原告向被告索要工资未果,特起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使本案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有关协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村委会从事计生工作,被告理应及时的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提供了有被告村委会法定表人签字的协议、工资明细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但是没有提供有关的反驳证明,因此对被告的反驳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阳市羊郡镇垛埠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翠云工资欠款15195元;二、驳回原告陈翠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岩松审 判 员  朱善海人民陪审员  王绪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