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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夏忠祥、徐平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忠祥,徐平军,洪琳,夏忠祥,徐平军,洪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100-2号申请执行人:夏忠祥,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平军,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洪琳,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忠祥与被执行人徐平军、洪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2015)甬鄞执民字第3590-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平军、洪琳名下的,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杨家漕路98号924室的房屋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平军、洪琳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杨家漕路98号924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12)第95-2322号,地号为15-05-469(018092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