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陈兰妹、林克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陈兰妹,林克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1197号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7036室。负责人:罗安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婷,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兰妹。被告:林克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陈兰妹、林克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以被告陈兰妹、林克焕已向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陆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