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94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姜美玲,莱西市益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美玲、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1991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5月1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李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莱西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丙。因原告与被告相识时年龄较小,对被告了解不深便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差,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0年冬天开始,原告便外出打工,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两个孩子,双方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请求法院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1991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4年5月1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李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莱西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丙。婚后双方有时为生活琐事争吵,但无根本性冲突,2016年7月26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短信打印件、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当庭陈述经开庭质证记录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有着较深的感情基础。在生活中虽然偶尔发生争执,但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从本院主持调解的情况来看,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原、被告离婚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只要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吕贤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