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忠与布和朝鲁、都楞比力格、萨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布和朝鲁,都楞比力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陈忠,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布和朝鲁,男,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都楞比力图,男,蒙古族,牧民。本院对陈忠与布和朝鲁、都楞比力格、萨仁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执字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布和朝鲁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巴彦温都信用社的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都楞比力格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巴彦温都信用社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广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