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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坤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胡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坤,男,1979年5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坤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胡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坤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