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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蔡友明与被执行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0609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13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家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