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素影与梁晨、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影,梁晨,梁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1民初1583号原告张素影。委托代理人高蒙蒙,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晨。委托代理人张秀菊。被告梁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西一街**号**层。代表人刘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英,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素影与被告梁晨、梁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北京电子商务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影的委托代理人高蒙蒙、被告梁晨的委托代理人张秀菊、被告梁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北京电子商务部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素影诉称,2016年3月1日13时,被告梁晨驾驶京N×××××号轿车在霸州市××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原告张素影骑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构成交通事故。霸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待伤残评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庭审前,原告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14313.87元,保留二次手术费的诉权。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1份;2、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3、霸州市第三医院医疗费票据1张,金额18582.37元。住院病历1份,诊断证明1份、用药清单1份;4、原告误工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护理人员身份证、结婚证、误工证明、工资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6、伤残鉴定书1份,鉴定费票据1张,金额1400元;7、家庭关系证明1份、被扶养人户籍卡1份;8、交通费票据80张,金额800元;9、保全费票据1张,金额320元。被告梁晨辩称,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有意见。被告梁晨未举证。被告梁超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北京电子商务部投保了交强险、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发生后,我方为原告先行垫付了835.03元的医疗费及5000元的住院押金,该费用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被告梁超举证如下:1、医疗费票据2张,金额为834.03元;2、保险单2份;3、驾驶证、行驶证各1份。被告人保北京电子商务部辩称,京N×××××号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梁超,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责任的认定,被告认为应当以交警的认定书为准。关于赔偿项目医疗费部分,原告应提供用药明细及正规发票,自费项目不与认可,经审核,自费金额为3923.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实际住院期间13天的费用。误工费认可误工期60天的费用,护理费认可30天的费用,须有医嘱及相应的误工证明。残疾赔偿金应原告系农民,应按照户籍性质及当地赔偿标准予以认定。交通费应提供正式票据。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相关规定。被告不承担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被告梁晨、梁超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梁晨、梁超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13时15分,被告梁晨驾驶京N×××××号轿车在霸州市××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裕华道开发区小学对面,与原告张素影骑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原告受伤,构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素影无事故责任。原告张素影受伤后,即被送往霸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14日),支付医疗费19416.40元(其中包括被告梁超先行垫付的834.03元)经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头部外伤。原告张素影系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学职工,因发生交通事故停发绩效工资3285.71元。护理人员原告之夫张森系霸州市开发区兴龙塑料制品厂职工,月平均工资3300元。原告因伤就医治疗,支付交通费800元。霸州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7月14日就原告伤情出具(2016)残鉴字第0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张素影右肩关节脱位所致伤残属十级;误工期为60-180日,护理期为30-60日,营养期为20-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400元。原告张素影系张治平(已故)、王翠平(1934年6月25日出生)夫妇独生女。被告梁晨系京N×××××号轿车驾驶员,被告梁超系京N×××××号轿车所有人,被告梁超系被告梁晨之父。2015年5月30日,被告梁超作为被保险人为京N×××××号轿车在被告人保北京电子商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梁超先行给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伤残鉴定书、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另有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梁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素影无事故责任,此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梁晨应承担100%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因被告梁晨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北京电子商务部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对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北京电子商务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人保北京电子商务部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被告梁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超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素影受伤后,分别在霸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19416.40元(其中包括被告梁超先行垫付的834.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00元(100元×13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误工损失为3285.71元/月,原告误工费应自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即103天(2016年3月1日-2016年7月14日)为11280.94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参照护理人员平均工资3300元/月标准,护理期按43天计算,护理费为4730元(3300元/月÷30天×43天);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400元;残疾赔偿金为52304元(26152元×20年×10%);鉴定费为1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793.50元(17587元/年×5年×10%)。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被告梁超先行给付原告的医疗费5834.03元,原告应予以返还。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营养费,因原告不能提供需加强营养的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素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1224.8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梁晨、梁超连带赔偿原告张素影鉴定费14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张素影一次性返还被告梁超人民币5834.0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张素影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梁晨、梁超负担1430元,原告负担183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费2586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环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董晓彤附:本院户名:霸州市人民法院账号:04×××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霸州市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