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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岑国进与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国进,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岑国进,男。被执行人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国进与被执行人恩平市秦陶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恩劳人仲案字(2015)61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向恩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恩平市工商局、恩平市国土资源局、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正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可待另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再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5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