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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1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萍南与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萍南,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1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周萍南,女,1987年2月8日,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湘东区萍钢厂内。法定代表人:罗友平,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萍南与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劳人仲裁字(2016)27号仲裁裁决书中确认的内容,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萍南经济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27742元,承担执行费316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萍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江西晨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债累累,该公司目前人去楼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劳人仲裁字(2016)2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邬 红 萍审 判 员 贺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