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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7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某某、陈某某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陈某某,覃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7刑初3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为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洁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薇,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法杏,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覃某,曾用名:覃锋,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晖,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韦树全,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覃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龙云天、徐某,被告人魏某某及辩护人黄洁蓉、魏薇,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赵法杏,被告人覃某及辩护人李晖、韦树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于2010年在互联网上创办了“皮皮小说网”(域名为WWW.PPXSW.COM),其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利用该网站大量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植入大量广告,非法获取利润。2014年3月,魏某某将该网站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明知该网站内所有文学作品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下,仍继续经营,后将“皮皮小说网”的域名改为WWW.PPXSW.CO,并不断大量复制、发行他人文学作品,植入大量广告,直至被抓获,其通过该网站非法获利100余万元。魏某某、陈某某先后聘用被告人覃某对“皮皮小说网”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从2012年至今覃某从中获取非法所得10余万元。经自治区版权局认定,“皮皮小说网”中有3355部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文字作品同名,且内容相似度在70%以上,存在实质性相似。上述作品为侵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著作权的作品。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版权方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并取得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覃某的户籍证明材料、玄霆公司的报案材料、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邓某,4、方某1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覃某的供述、鉴定意见书、自治权版权局的认定书、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对比数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覃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魏某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某某销售网站所得120万元,并非系其经营侵权作品所得收入,而是经与购买方议价后的网站交易价格,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经营“皮皮小说网”的收入未达起诉书指控的100万元。陈某某辩护人辩称,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其经营整个网站的广告收入为72万,而“皮皮小说网”中有不少于2万本小说,广告收入是经营整个网站的所得,并非仅仅靠涉案的三千余部作品,故不应将全部广告收入认定为犯罪数额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覃某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覃某受雇于他人从事侵权活动,其在此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属从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某某于2010年创办了“皮皮小说网”(域名为WWW.PPXSW.COM),其在未经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使用“采集器”(一种可自动复制小说的软件)大量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在“皮皮小说网”上发布,通过植入广告非法获利。2014年3月,魏某某将该网站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陈某某,同时将该网站的经营方法、采集软件等一并转让。陈某某在明知该网站内所有文学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仍继续经营,并将“皮皮小说网”的域名改为WWW.PPXSW.CO。从2015年5月至陈某某被抓获(2015年11月),“皮皮小说网”的广告收入一共有6笔,每笔12万元共计72万元。经鉴定,案发前“皮皮小说网”中有3355部与玄霆公司的电子文字作品同名,且内容相似度在70%以上,存在实质性相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认定,上述3355部作品为侵犯玄霆公司合法持有的著作权的作品。另查明,被告人覃某从2012年底开始先后受雇于魏某某、陈某某对“皮皮小说网”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每月从魏某某、陈某某处领取工资。被告人覃某归案后,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魏某某、陈某某二人,覃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单位玄霆公司赔偿了10万元。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其与玄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代陈某某赔偿玄霆公司80万元。玄霆公司对被告人陈某某、覃某表示谅解。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魏某某由家属代其向玄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玄霆公司32万元,玄霆公司收到该款后,对魏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害单位玄霆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报案。2.玄霆公司的报案材料,反映玄霆公司报案的情况,玄霆公司报案称“皮皮小说网”存在大量侵犯其著作权的作品并提供了相应的线索、材料。3.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覃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三被告人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覃某于2015年11月4日在南宁市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在厦门市被人员抓获,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在福建省被公安人员抓获。5.南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第七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配合公安机关打开网站后台电脑并交待陈某某、魏某某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活动情况,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确定陈某某、魏某某的身份情况后,将陈某某、魏某某列为网上在逃人员。6.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魏某某处扣押戴某笔记本电脑、三星笔记本电脑和苹果笔记本电脑各一台,VIVO手机一台和银行卡三张;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苹果6S手机一台、移动硬盘一个;从被告人覃某处扣押到清华同方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苹果6手机一台和优盘一个。7.银行交易明细:覃某名下农行卡(尾号5416、8876二张)、魏某某名下农行卡(尾号4013)、陈某某名下工行卡(尾号8993)、的交易明细,证实:(1)魏某某、陈某某先后每月向覃某支付工资的事实;(2)魏某某于2014年2月收到120万元的事实。8.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皮皮小说网”(“PPXSW”)的百度联盟账户注册信息、交易记录和登陆日志。9.广州星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业务说明”和及付费清单,证明该公司通过网站开展广告业务,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的支付给“皮皮小说网”广告费一共6笔,每笔12万元,上述钱款是汇入户名为原霜玉尾号为6542的账户中,该公司的账户记录只能保存6个月。10.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单位支付了赔偿款80万元,签订了保证书,取得谅解。11.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害单位玄霆公司收到覃某赔偿的10万元后,对其表示谅解。12.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害单位玄霆公司与魏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在收到赔偿款32万元后对魏某某表示谅解。13.证人邓某,4的证言:其受上海玄霆公司委托,于2015年6月17日到南宁宁市公安局反映“皮皮小说网”未经玄霆公司授权许可,大量复制发行玄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致使玄霆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14.证人方某2的证言:其是被告人覃某的女朋友,覃某的工作是在家给别人的网站做维护工作,月收入约3000元。15.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于2010年创立了“皮皮小说网”(域名为WWW.PPXSW.COM),在未经著作方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采集器去其他网站大量复制文学作品,发行在该网站上,吸引读者阅读,并在该网站上植入广告,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底,其开始聘请覃某为其维护网站。魏某某经营“皮皮小说网”一共赚了二十几万左右。2014年3月,其将该网站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陈某某。在魏某某经营网站期间,其雇佣了覃某帮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1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4年3月陈某某以1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魏某某处购买了“皮皮小说网”,后将该网站的域名改为WWW.PPXSW.CO。陈某某经向魏某某学习,通过用采集器大量采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并复制,发行在该网站上,吸引读者并在该网站上植入广告,获取非法利益。其购买网站后,继续聘请覃某负责维护该网站。截止案发,陈某某经营该网站获利100万左右。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魏某某、覃某。17.被告人覃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从2013年开始,先后被魏某某,陈某某聘请进行“皮皮小说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在其工作期间,该网站所复制、发布的未经著作方授权的文学作品数量多达约三、四万本。覃某辨认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18.鉴定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出具的《桂权【20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关于“皮皮小说网”侵权行为认定书》,证实“皮皮小说网”上3355部作品系侵犯了上海玄霆公司著作权的作品。泸东方IT司鉴所【2015】鉴字第72号,证实送检的3370部电子作品中有3355部与玄霆公司的电子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19.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南公(网安)远勘[2015]5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碟一张,证实涉案的电子数据固定手段合法。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从魏某某、陈某某的经营时间、网站经营模式分析得出该网站系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获取利益。因此,魏某某出售“皮皮小说网”获得的120万元、陈某某通过广告获得的72万元应当作为认定其犯罪情节的重要情节之一,结合魏武、陈某某各自经营“皮皮小说网”的时间、该网站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事实等情节,对魏某某、陈某某的罪行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分别伙同覃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某创建侵权网站并经营、陈某某购买网站并经营,被告人覃某受雇于他人负责网站日常维护工作,魏某某、陈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属主犯,按照二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赔偿被害单位80万元,覃某赔偿被害单位10万元,魏某某赔偿被害单位32万元,均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覃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是从犯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覃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覃某认罪态度良好,但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身份、住址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立功的规定,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覃某系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亦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覃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梁雄人民陪审员  闭汉文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月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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