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恭业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恭业,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张恭业,男,汉族,68岁,现住包头市新光金属加工厂业主。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裴国安,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恭业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0一六年九月三日书���员董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