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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3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励杰钢管出租站、潘一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励杰钢管出租站,潘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75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励杰钢管出租站被执行人潘一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0430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一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一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一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一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660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旻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朱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