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道财与被告南京白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财,南京白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151号原告李道财,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白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南京市城市规划建设展览馆四楼,社会同一信用代码:320102000054488。法定代表人郁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勇,系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财与被告南京白鸽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李道财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道财负担。审 判 员 黄殿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施蔚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