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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学和、张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高学和,张蓉,泗洪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7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学和。被执行人张蓉。被执行人泗洪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法定代表人高学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学和、张蓉、泗洪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学和、张蓉、泗洪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学和、张蓉、泗洪宝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