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黑特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杨锦芬申请宣告杨锦明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黑特初字第4号申请人:杨锦芬,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锦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锦芬称:杨锦明与其系兄妹关系。杨锦明系原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职工,1992年7月患精神病后,单位曾多次送其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1995年底出院后至2000年初,其先后在老家楚雄州牟定县家中和单位休养治疗,后从家中出走,下落不明。杨锦明亲属和单位多年来在多地进行了寻找,均无任何音信。2005年10月,杨锦明单位保卫科陪同亲属到普吉派出所报案(现已找不到报警记录),并于2005年12月22日在《云南日报》刊登“寻人启事”,最终其还是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现杨锦明的父亲、母亲均已去世,其失踪前没有结婚,故申请人即杨锦明的妹妹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杨锦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锦明,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杨锦芬的哥哥。杨锦明于1992年7月患精神病,于2000年1月从老家楚雄州牟定县家中出走后,下落不明。申请人杨锦芬申请宣告杨锦明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锦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锦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的规定,本案中,现下落不明人杨锦明在下落不明前没有结婚,其父母又均已去世,申请人杨锦芬系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其依法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杨锦明死亡的申请。现根据本案有效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杨锦明自2000年1月起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十六年,且经本院公告一年后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锦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凌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屠 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