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尤俊杰与被告李宏利、刘亚娟、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俊杰,李宏利,刘亚娟,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1482号原告:尤俊杰,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利,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亚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清泉大街南侧1688号。法定代表人:李淼。原告尤俊杰与被告李宏利、刘亚娟、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众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宏利、刘亚娟、众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俊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被告李宏利、刘亚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众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0日被告李宏利、刘亚娟向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期限四个月,借款月利率3%。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到期后,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与被告李宏利、刘亚娟、众凯公司三方签订了借款确认连带担保合同,明确了借款本金、期限、利率计算等具体事宜,并由众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偿还争议借款本息,所以起诉至法院。被告李宏利未到庭参加庭审,未答辩。被告刘亚娟未到庭参加庭审,未答辩。被告众凯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0日被告李宏利、刘亚娟向原告尤俊杰借款本金300万元,当日原告尤俊杰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到被告刘亚娟账户300万元,当日由被告李宏利、刘亚娟为原告尤俊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明确借款本金为300万元,借款日为2014年10月10日,还款日为2015年2月10日前。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尤俊杰与被告李宏利、刘亚娟、众凯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了借款确认连带担保合同,该合同确认2014年10月10日被告李宏利、刘亚娟向原告尤俊杰借款本金300万元,借款期限4个月,借款月利率3%,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再次约定还款期限在2015年12月10日前,该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众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众凯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2015年12月11日起算两年。该合同签订后,三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李宏利、刘亚、众凯公司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举证材料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尤俊杰与被告李宏利、刘亚娟、众凯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原告尤俊杰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由被告李宏利、刘亚娟、众凯公司偿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借款时间,本院依据被告李宏利、刘亚娟出具的收条和转账凭证、担保合同中对借款的确认,确认为2014年10月10日;对于借款本金,本院依据被告李宏利、刘亚娟出具的收条和原告尤俊杰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确认借款本金为300万元;对于借款利息,双方在借款确认连带担保合同中约定月利率3%,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实际履行,对于未偿还的利息本院按年利率24%予以保护。被告众凯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李宏利、刘亚娟、众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其行为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宏利、刘亚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尤俊杰2014年10月10日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从2014年10月10日起按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利息全部偿还完毕止。二、被告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尤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李宏利、刘亚娟负担,被告公主岭市众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