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张果英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林,张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林,女,住大同市矿区文瀛湖和九区11-7-302,身份证号140227199104084724。被执行人:张果英,女,身份证号142122196908267543,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小林与张果英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果英离婚后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投资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霍新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