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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小林与张果英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林,张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林,女,住大同市矿区文瀛湖和九区11-7-302,身份证号140227199104084724。被执行人:张果英,女,身份证号142122196908267543,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张小林与张果英侵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果英离婚后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登记、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投资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王冬梅审判员 霍新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