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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安保龙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保龙,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安保龙。被执行人王强。安保龙申请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保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安保龙申请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亦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洪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