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安保龙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保龙,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安保龙。被执行人王强。安保龙申请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保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安保龙申请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强无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工商股权、车辆,亦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洪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