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6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鲍秀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鲍秀浩,李宗武,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187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7162107-4),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562-580号(双号)1-2层。负责人蔡灯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占晓友,男,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鲍秀浩,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宗武,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鲍秀浩、李宗武、李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070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鲍秀浩偿还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借款本金38万元、期内利息21888元(以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自2014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止)、逾期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14.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期限内按年利率14.4%计算、借款到期后即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21.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李宗武、李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鲍秀浩名下有三处房产,均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办事处下西垟村【产权证号:00011232号、00011231号两处房产已经抵押给案外人徐兰兰,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482号正在拍卖中;产权证号00011230号,因已由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以(2015)温龙状商初81号首封,本院目前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李宗武、李建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各被执行人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银行存款查询单、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目前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董成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