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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林富顺申请执行杨培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富顺,杨培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林富顺,男性,1957年8月2日出生,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5708024872,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和平村4组98号被执行人:杨培光,男性,1955年5月14日出生,6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1021195505144890,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和平村2组41号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6)川1011民初14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培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绍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