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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6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薛阿鸽,薛振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62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7154-7,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淑冬、孙凡,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48015-X。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金华街****号。法定代表人:薛阿鸽。被告: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组织机构代码14581409-9,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金华街2-14号。法定代表人:薛阿鸽。被告:薛阿鸽,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薛振乐,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薛阿鸽、薛振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000元及期内利息3594.88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8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315%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3594.88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315%计算);二、判令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12%计算);三、依法判决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判令被告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被告薛振乐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判令被告薛阿鸽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登记在被告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华街2-14号房屋,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12日,被告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保字HWW0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自愿为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与原告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5年1月12日,被告薛阿鸽与原告签订了了编号为2015年保字HWW011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薛阿鸽自愿为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与原告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5年1月12日,被告薛振乐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保字HWW011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薛振乐自愿为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期间与原告形成的一系列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2015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89000元,用于归还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起算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21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贷款,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189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21%,借款后,被告除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外,又于2016年3月21日支付利息54.41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89000元及期内利息3594.88元、自2016年4月15日起的逾期利息和复利。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21%,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20日,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薛阿鸽、薛振乐对上述贷款用于归还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均已签署承诺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189000元及期内利息3594.88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89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315%计算)和复利(以期内利息3594.88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9.315%计算);二、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12%计算);三、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保字HWW011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万元为限;五、薛振乐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保字HWW011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万元为限;六、薛阿鸽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2015年保字HWW011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000万元为限;七、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薛阿鸽、薛振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6元,减半收取3618元,保全费2498元,合计6116元,由苍南县德佳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长青工艺礼品厂、薛阿鸽、薛振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23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