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6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潘伟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潘伟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6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执行人潘伟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终0235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伟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伟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伟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伟蕾(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6的存款人民币21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林任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