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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董剑锋与房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剑锋,房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剑锋。被执行人:房孟辉。本院在执行董剑锋与房孟辉(2016)浙0282民初45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房孟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房孟辉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