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黄建春与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春,黄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945号原告:黄建春。被告:黄林。原告黄建春与被告黄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黄建春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由黄建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阳晨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丁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