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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朱双久与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双久,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朱双久。被执行人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表人汪宝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双久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人民币12000元(该款自2015年11月16日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2016年3月16日起至款清时止的利息损失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诉讼费用人民币3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峰顺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更楼街道湖岑畈的土地使用权,因故暂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22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