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海盐县峰达标准件厂与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峰达标准件厂,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2776号原告:海盐县峰达标准件厂。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富亭村富家亭桥南东堍,注册号330424610060698。经营者:叶林峰,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街道建新村叶家场**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6********。委托代理人:叶贵明,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街道建新村叶家场**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2********,与经营者系父子关系。被告: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黄桥西堍,组织机构代码73450373-1。法定代表人:赵建根,总经理。原告海盐县峰达标准件厂为与被告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谈其竞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10645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海盐县峰达标准件厂经营者叶林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法定代表人未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陈述查明:一、双方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是。二、双方发生承揽合同关系的起始时间及次数: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多次。三、加工情况:被告提供原料,原告按被告要求加工螺帽。四、送(提)货及产品检验情况:原告送货至被告处,被告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检验单证。五、原、被告对账情况:2016年4月15日被告员工沈建峰在“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外加工结算明细表”中签字确认共结欠原告加工款106459元。六、被告已支付加工款情况:起诉前被告未支付原告加工款。七、被告尚欠加工款:106459元。八、存在的违约行为:未按约定支付加工款。九、其他情况:被告现已倒闭;上述结算明细表中的沈建峰为被告员工。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加工货物、被告签收并就加工款与原告结算后,应及时支付加工款给原告,但被告拖欠不付,是引起此次诉讼的责任者,应承担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加工款106459元的责任。另被告亦未向我院提交其已经支付所欠加工款的证据。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10645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峰达标准件厂加工款10645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海盐超强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谈其竞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顾姝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