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房杰斌与赵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621执745号本院在执行房杰斌与赵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玉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玉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龚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 灿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被执行人:赵玉芳,女,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