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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姜新华、黄桂珠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姜新华,黄桂珠,余强,湖北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长胜顺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姜新华。被执行人黄桂珠。被执行人余强。被执行人湖北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长胜顺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新华、黄桂珠、余强、湖北远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长胜顺物流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恢14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爱华 来源: